普特曼斯

外國人原名
Hans Putmans
性別
領域類別
政治類
生卒年
〜1656
出生地
荷蘭熱蘭邦(Zeeland)密得堡(Middleburg)
生平小傳
1629〜1636年普特曼斯就任東印度公司第4任臺灣長官並主管中國沿海事務,於此期間的1633年並兼任東印度公司議會議員。
1635〜1636年初,普特曼斯率領5百名軍人連續掃蕩麻豆社、蕭壠社、大武壠社,定下歸順條約,新港社人亦重新臣服。
普特曼斯也是推動硬體建設成效最顯著的長官之一,在他的任內總計進行了以下的工程:接續完成熱蘭遮城內城的磚石城牆及東南稜堡(Camperveer,1932完成)、北線尾海堡改建(Zeeburch,1932完成)、內城兵房、長官公署(1636完成)、角城倉庫(1636完成)、魍港的菲力辛根堡(Vlissingen,1936完成)及大員市鎮(Zeelandia,1635年以前)的規畫。
1636年於卸下臺灣長官職位後,以回國艦隊司令身分返國。
資料出處
2000楊彥杰《荷據時代臺灣史》,臺北市:聯經出版社。
2001范勝雄〈荷治第四任臺灣長官普特曼斯〉,《臺南文化》新51期,頁7-22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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